一、招租形式 1、招租标的作为商业门面使用,其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2、标的不得转租、转让、转借及调换,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所有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标的交付 标的交付日期暂定为中标后10日(具体时间以招租方实际交付日期为准)。承租方自行装修,装修方案及图纸应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按月收取。租赁商铺免一个月装修期租金,同时给予两个月的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缴纳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每月15日前将次月租金缴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金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各种因租赁产生的税费等。 2、租赁期间,租赁商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水、电、通讯、排污、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及公共事业项目的费用由承租方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公示标准或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四、租赁押金 租赁合同签署当天,承租方应向招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以后,在承租方腾空租赁场地,办理完毕财产移交手续,且结清协议约定所有款项,招租方将押金不计利息退还给承租方。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招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承租方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由于国家公共利益、安全等原因拆迁征收、改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招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拆除其可搬动设备设施时,不得损坏商铺结构,招租方不承担提前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若承租方拖延缴纳或不缴纳相关费用超过30日的,则招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招租方支付租金。 2、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政策禁止项目的经营,并负责门前“三包”,不能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及出入,否则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在承租方承租期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除商铺已有装修和设施外,承租方如要求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包括对租赁商铺外立面的变动)应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租赁物的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所有申报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且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在租赁期内,承租范围内由承租方自行进行的装修装饰部分由其管理、维护、维修。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拆除其可搬动设备时,不得损坏商铺结构,经招租方验收认可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才可办理退租手续。租赁商铺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合同和合同补充款中约定以外,均由承租方负责。 5、未征得招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 6、承租方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将承租的商铺转租。 7、 |